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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應對工商檢查

企業應當確認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有無虛報註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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