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後,如何進行清算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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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如何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規定: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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