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別
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之外的人加入債務成為債務人之一,該加入人無處追償其承擔的債務,新加入的債務人是最終的債務承擔者之一。而擔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與債權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的成立的擔保合同關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其承擔的擔保責任,即擔保人不是最終的債務承擔者,最終債務承擔者是債務人。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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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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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沒解除能不能分割財產
不能。合夥財產是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夥關係沒有解除的,合夥企業沒有清算的,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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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不當得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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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糾紛舉證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