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專案環境影響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專案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專案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稽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工程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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