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律師不讓當事人出庭是否合法?
一、開庭律師不讓當事人出庭是否合法?
開庭律師不讓當事人出庭是不合法的,因為如果律師和當事人一起參加庭審活動,實際上是有利於審理案件的。
1、需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準時達到指定的法庭
記住,切勿遲到。很多地方的法官對於到這件事情是深惡痛絕的,很有可能在超過傳票規定的時間後直接以原告撤訴或被告缺席來處理,所以,萬一沒法在指定的時間趕到,一定要給法官打電話,告知法官正在來的路上。
2、開庭時必須遵守開庭紀律
例如:把手機關機或者調成靜音,不得用手機錄音錄影,未經法官允許不得隨意發話,不得隨意在法庭行走等。總而言之,法官的開庭槌敲下之後,就得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庭審工作,一切聽法官的就行了。
3、注意庭審技巧。
作為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如果案情簡單,其實可以自己應付法庭庭審。關鍵的關鍵是聽從法官指引。法官要求陳述時,就陳述,沒有要求陳述時,大可不必發言,即使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惹惱了,也沒有必要針鋒相對,因為在法庭上與對方當事人爭辯毫無意義,法官不僅不會記錄下來,而且十分煩躁。
當事人發言時,可以面朝法官,與法官眼神交流,沒有必要針對對方當事人發言,因為當事人要說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另一方面,陳述時直面對方當事人容易引起爭吵,不利於庭審的繼續。
二、開庭前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庭前準備工作,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核實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2、宣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的有關規定為準。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佈: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律師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到訴訟活動中的,需要履行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辯護,應當在尊重法律與事實的前提之下,來完成最終的代理,但是對於律師來說,不應當阻止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否則是不利於查清楚案件的一些具體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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