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最大誠信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訂約和履約決定的全部重要事實,並且信守合同約定與承諾。打個比方,投保人本身患有乙肝,那麼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就要如實相告,這樣保險公司會決定是否拒保、附加承保還是怎樣。
1、對於投保人而言,如果是故意不告知,那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或者可以不退還保費。
要是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告知,那麼對保險事故發生有重大影響的,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2、對於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而言:保險公司或者業務員,對投保事項進行隱瞞,誘導消費者購買保單,那麼將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由於保險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之上的,況且保險標的都在被保險方的監督控制之下,因而要求投保方對所有實質性重要事實予以正確無誤的告知,保險人才能在自己技術和經濟能力的基礎上,權衡是否承保或基於何種條件承保,任何重要事實的不正確告知,都有可能導致保險人做出錯誤的決定。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的表現主要有四種:① 隱瞞。投保人一方明知一些重要事實而有意不申報。②漏報。投保人一方對某些重要事實誤認為不重要而遺漏申報,或由於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③ 誤告。投保人一方因過失而申報不實。④欺詐。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做正確申報並有欺詐意圖。
各國法律對違反告知的處分原則是區別對待的。① 要區分其動機是無意還是故意。對故意的處分比無意的重。②要區分其違反的事項是否屬於重要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處分比非重要事實的重。比如,《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與告知不同的是,保險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證內容,無論是明示保證還是默示保證,均屬於重要事實,因而投保方必須嚴格遵守。若投保方一旦違背或破壞保證內容,保險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險人拒絕賠償損失或拒絕給付保險金。而且除人壽保險外,保險人一般不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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