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需要交多少,在哪裡交
一、出讓金需要交多少
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3.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出讓金在哪裡交
土地出讓金繳納給國土資源部門。法律規定提出過具體要求,主要是必須足額繳納,不得低於法定標準,詳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
1.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相應的土地使用者進行繳納,至於具體的繳納數額,需要依據有關部門的法定標準才能進行確定。一般情況下,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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