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購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零二條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要經過特別程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外,如果合同簽訂雙方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並且生效。實踐中,雙方都會在購房合同中對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明確約定,一般多以“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作為合同生效時間,雙方一旦在合同上簽字蓋章那麼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對購房合同的生效作出強制性要求,購房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記為前提,故是否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購房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必須遵循合同約定,依誠實信用原則正確、完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違反義務,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或取得對方的同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三、當事人違反合同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很多購房合同中,當事人為了逃避一些稅費,而簽訂陰陽合同,此時購房合同的效力就存在一些爭議。有的人認為該合同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應該全部認定為無效。而有的人則認為只是關於價格的條款損害了國家利益,將這些條款認定為無效就可以了,沒必要整個合同都無效。實踐中,購房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究竟效力如何還要靠當事人自己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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