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證沒辦好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情況下不能辦好房產證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資料;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綜上所述,人們買到商品房後,在支付好首付款及相關稅費後,開發商應該為其代辦房產證,這是證明商品房產權的重要檔案。如果開發商逾期不辦,其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樣業主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就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規定的執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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