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綜合管理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群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首先,物業管理他當中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這個選擇在我國,他是採取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來進行的。還有就是需要建設單位和這個物業企業簽定合同,當然,簽訂的是物業管理合同。
-
民法典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民法典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的基本內容是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
-
收房後發現天花板有滲水痕跡,找物業還是開發商?
戶主在買房之後,遇到的和房子相關的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找物業。可是有些時候房屋問題找物業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比如說:在收房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現象。這時候找物業是沒有用的,因為物業是沒有維修業主的房屋漏水的義務的。戶主要分清楚物業不等於開發商。開發商才是...
-
物業配套設施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物業配套設施有:1、供電系統、供水系統、弱電系統、供熱系統、燃氣系統、安防系統、停車管理系統、電梯系統、樓宇避雷系統;2、花園、綠地、甬道;3、戶外健身場地、器材;4、排水設施;停車場、停車庫;5、公共照明、園區燈、樓道燈;6、信報箱。法律依據:《物業管...
-
業主委員會實行居民自治發生物業糾紛可以起訴嗎
一、業主委員會實行居民自治發生物業糾紛可以起訴嗎?實行居民自治發生物業糾紛的,可以起訴處理,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