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人本人不直接收取賄賂款的?
受賄人本人不直接收取賄賂款的?
其近親屬或他人代為收取、保管或支配賄賂款,如被告人與近親屬之間達成明確的合意,被告人與直接收受賄賂的人員構成共同受賄。
案情簡介:
被告人成某原系柳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被告人劉某與程某系夫妻關係。
2013年,被告人成某將劉某外甥李某安排至某人防公司上班,成某交代該人防公司負責人蔡某,只要是李某簽下的人防工程,蔡某要按照合同金額的2%提成交給劉某。之後,通過成某打招呼照顧,李某在某人防公司工作期間簽下兩地下人防工程,蔡某分兩次共計將現金人民幣34萬元以“業務提成”的名義交給被告人劉某。
2014年11月,成某和劉某二人均為某上師弟子,被要求捐助功德。成某找到與某房地產公司的經理陳某談及此事,陳某為感謝成某對其工程上的照顧,承諾出40萬元,成某後將陳某意思告知劉某。劉某遂直接電話陳某併到陳某辦公室拿走40萬元。後劉某又直接將該40萬交給寺廟,寺廟開向劉某開具了捐款人為成某、劉某、陳某三人的捐助收據。
法院最終判決成某、劉某均構成受賄罪,成某為主犯,劉某為從犯。
一 在該類案件中,只要被告人有明確的授意併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無論被授意人系其近親屬或其他人是否知悉款項用途,也不論賄賂款最終系由受賄人本人直接支配或其近親屬、其他人使用和支配,被告人均構成受賄罪。
二 行賄人事先或者行賄時向受賄人表明行賄給受賄人近親屬,行賄款項由行賄人直接使用或支配,受賄人表示同意或預設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受賄人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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