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讓離婚影響公司發展
因夫妻反目、家族爭奪而耽誤上市計劃的不止真功夫、趕 集 網、土豆網也是著名的案例。
為了降低公司股東離婚對公司的影響,我們可以借鑑投資人在投資企業時,要求公司創始人股東和配偶簽訂“土豆條款”,當然這個土豆不是家裡吃的那個土豆,而是指因土豆網上市創始人離婚,而產生的一個條款:
私募中有什麼“土豆條款”?“土豆條款”是什麼?
2010年在土豆網美國納斯達克申請上市,就在這一關鍵時期,土豆網創始人兼實際控制人王微的前妻楊蕾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王薇名下的土豆網38%的股份,並申請司法凍結了相應的股份。楊蕾的一紙訴狀成為了土豆網上市程序中最大的意外事件,IPO程序因此被迫中止。最終在各方壓力之下,王微以700萬美元作為補償,與楊蕾達成了離婚協議並和解。但是,由於此次離婚糾紛的影響,土豆網錯過了最好的上市時機。當2011年土豆網重啟IPO時,卻遭遇了美國資本市場的下行週期以及對“中概股”的看空風潮,股價表現一直非常慘淡,真可謂是“一步錯,步步錯”,被優酷甩得越來越遠,最終土豆網上市不到一年,竟然被多年的老對手優酷收購。
巧合的是,在真功夫、趕 集 網、土豆網這三起因夫妻反目延誤上市計劃案例中,都出現了今日資本的身影,就連今日資本投資的京東,因劉強東的桃色事件,也差點斷送大好發展前景。所以,今日資本今後在投資的過程中對公司創始人的私生活以及夫妻關係特別重視。
也許有人提出,難道這些投資者在投資之前沒有對企業創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了解嗎?還是盡職調查不到位?
事實上,在真功夫的案例中,風投當時也很在意創業者的婚姻狀況,有一家風投還派人到蔡家考察過這方面的情況,還給蔡家人拍了張全家福。時值蔡、潘祕密離婚期間,投資人夫妻上演的“恩愛戲”。這並不能怪投資人眼力不濟,就連他們15歲的女兒也未察覺到父母正在辦理離婚。
鑑於這些事件的教訓,有投資人將把項月創始人的夫妻關係也當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規避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帶來的風險。
為什麼投資人對於防範創始人股東離婚風險被稱為土豆條款呢?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土豆條款”的說法最初源自上海PE(私募)業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條微博:“聽說最近不少PE試圖在SA(股東協議)中增加條款,要求他們所投公司的CEO(執行長)結婚或者離婚必須經過董事會,尤其是優先股股東的同意後方可進行”。王微看到這條微博後,對此添加了一句精闢的註解,“前有新浪結構,後有土豆條款,大夥兒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個名” 。
果不其然,王微的一句笑談,真的在公司治理史上留了個名,至此,凡是在投資中有類似條款的,大家一般稱之為“土豆條款”。
從法律專業的視角看,“土豆條款"的起草方案有很多,可謂是五花八門,比如:
有些投資者要求創業者、大股東的夫妻雙方承諾上市前不離婚,或者退而求其次,離婚不得分割股權等等,否則視為重大違約;
有些投資者要求公司創始人結婚或者離婚必須經過董事會,尤其是優先股股東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請問大家如果按照上述約定限制婚姻自由,有沒有法律效力?
限制婚姻自由與法律規定存在著明顯衝突,顯然是不合法化的。不過,作為一個“重大違約事件”獲得投資的先決條件還是可以的。
那麼,如果創始人離婚,如何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降低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保障公司的控制權不發生變更呢?
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供大家選擇:
(一)公司股權是婚前取的,建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比爾·蓋茨和梅琳的離婚為什麼對微軟公司沒有產生影響,很關鍵的一點在於,在蓋茨與梅琳結婚前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為的是保證“微軟公司的安全”。
婚前財產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將一方持有的企業股權確認為婚前財產,即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作用是:
1、如未來對該股權進行質押、轉讓,無須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
2、雙方一旦離婚,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要要進行分割。
(二)如公司股權是婚後取得的,建議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確將一方持有的股權約定為個人財產。其作用同婚前財產協議類似,但是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為了打消另一半簽訂的顧慮,公平起見,可以同時約定將雙方共有的價值相當的某套房產或者其他財產,作為另外一方配偶單獨所有。
(三)如果無法簽署婚前或婚後財產協議,投資人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優先受讓權條款。既約定:“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股份因離婚而導致股權須出讓時,投資人對該股份享受優先受讓權等。該優先受讓權,即可以優先於另外一方配偶,也可以優先於其他股東。”
為什麼需要單獨約定優先受讓權?主要是因為投資人投資的公司,一般都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和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同,是沒有優先購買權的,但是可以通過約定的形式,賦予投資人優先受讓權,讓投資人在創始股東離婚時,佔據主動地位。
(四)設立家族公司,通過家族公司間接控制運營公司股權。這樣做的好處有如下幾點:
1、加強公司的控制權。比如,男方原本在公司佔股60%,如果離婚分割股權,男方的佔股就會降低到30%,很有可能會造成控制權的丟失。但是,如果成立家族公司,在家族公司裡,男方佔股50%,女方佔股20%,男方父母佔股20%,子女佔股10%。如果雙方離婚,則男方佔股35%,女方佔股35%,男方父母佔股20%,子女佔股10%。男方及男方父母合計持股比例仍然為55%,超過半數。
2、可以通過家族公司持有多家運營公司的股權,避免離婚時要同時分割多家公司的股權;
3、通過家族公司進行持股,所得分紅以及股權轉讓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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