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青蛙食用或出售也屬於犯罪?
捕捉青蛙食用或出售也屬於犯罪?
青蛙肉也叫田雞肉,是一種營養價值特別高的肉類食材,它蛋白質含量高,脂肪含量低,能滋補身體也能緩解身體虛弱。青蛙肉口感鮮嫩、味道鮮美,是很多飯店或家庭餐桌上的常見菜餚。青蛙的做法多種多樣,有紅燒的、水煮的、燒烤的、辣炒的,為很多“吃貨”的至愛。
你知道,我們餐桌上的青蛙都是哪來的嗎?其實基本都是養殖的,養和吃養殖的青蛙是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但是如果捕捉野生青蛙,尤其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野生青蛙,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就很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請看以下案例。
【基本事實】
被告人雷XX在沒有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20年2月13日19時許,攜帶編織袋,利用手機自帶的手電筒照明,在城步苗族自治縣牛欄衝地段的水田裡捕捉野生蛙類,捕捉到野生蛙類20斤(100餘隻)。當晚8時許,雷XX將自己捕捉的野生蛙類以5元每斤的價格賣給前來捕捉蛙類的楊某1、楊某2、唐某、劉某四人(均另案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100元,少量未售出部分由自己食用。經鑑定,涉案蛙類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中華蟾蜍。犯罪後雷XX經公安機關通知自動到案,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法院判決】
被告人雷XX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律師解析】
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這些動物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法律保護。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律師提示: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吃美食與保護環境要兼顧,不能為了獲利或吃美味,違反法律規定肆意捕殺野生動物,這樣不僅會破壞優美和諧的自然環境,也會給自身帶來坐牢的風險!象本案中雷XX一樣捕來的青蛙只賣了100元,卻為此付出了四個月的牢獄之災,實屬不該和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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