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民事判決書1‖大竹縣律師
汪甲與劉某甲婚姻無效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青海省茫崖礦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茫民一初字第80號
原告汪甲,女,漢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重慶市榮昌縣人,個體經營戶。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甘肅省鎮原縣人,青海油田測試公司職工。
原告汪甲訴被告劉某甲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甲、被告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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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甲訴稱,其與被告劉某甲於1998年相識,並於1999年11月26日,通過隱瞞真實年齡的方式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後,雙方於2001年4月17日育有一女劉某乙。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雙方經常爭吵,並時常分居,從去年開始,雙方徹底分居。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請求。1.宣告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係無效;2.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生育的女兒劉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被告劉某甲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無異議,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1998年,原告汪甲與被告劉某甲相識、相戀,並欲於1999年登記結婚,但此時出生於1981年的原告汪甲尚未滿20週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因此雙方通過虛報出生年齡的方式,於1999年11月26日在茫崖行政委員會花土溝鎮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結婚。雙方領取結婚證後,即開始共同生活,並於2001年4月17日育有一女劉某乙。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性格不合而爭吵,甚至分居。一年前,雙方徹底因感情破裂而分居。
同時查明,原告汪甲在最初就本案提起訴訟時,提起的系離婚之訴,知曉其婚姻關係無效後,當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主張婚姻關係無效。
另查明,因茫崖行政委員會婚姻登記部門工作人員登記疏忽,誤將原告汪甲登記為“汪乙”,誤將被告劉某甲登記為“劉某丙”,並在原、被告的虛報下,將出生於1981年1月15日的汪甲出生日期登記為1977年1月15日。後經茫崖行委公安局花土溝鎮派出所戶籍部門證實,茫民99字第079號結婚證上登記的“汪乙”即本案原告汪甲,“劉某丙”即本案被告劉某甲。
以上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結婚證、戶籍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及原告汪甲、被告劉某甲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汪甲與被告劉某甲,為達到結婚的目的,在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結婚時,隱瞞了汪甲未滿二十週歲的事實,虛報了出生日期,屬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年齡,其雙方締結的婚姻無效。原告關於雙方婚姻關係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原告關於共同生活期間生育的子女撫養問題,因雙方已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故本院將另行製作調解書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汪甲與被告劉某甲於1999年11月26日在茫崖行政委員會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結婚登記(茫民99字第079號結婚證)無效。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甲與被告劉某甲各承擔75元。
本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廖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曾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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