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法院有辦法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有權直接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實質審查並作出認定。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構成工傷的,應區分工傷申請逾期的原因分別作出處理:勞動者單方原因導致工傷認定申請逾期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勞動者訴請;如系用人單位單方原因、或與勞動者混合原因導致工傷認定申請逾期的,法院書面委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傷殘等級鑑定意見後,在考慮各自過錯大小的基礎上,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不同法院的處理路徑——法院是否具有工傷認定權
觀點一:不予認定工傷,但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如山東高院《2008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關於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未經工傷認定的,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實踐中,一些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工傷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在法定期限未及時申報工傷造成工傷不能確認,或者申報工傷後未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這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對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委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因此,不能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處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予以處理。”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義務,其未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此時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予以處理並無不當。
觀點二: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可以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如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規定,“職工受傷後,用人單位怠於履行職責,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也未在事故發生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造成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勞動者申請仲裁被駁回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進行工傷認定。”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便採取此種裁判思路,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後作出工傷認定,並判決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賠償工傷待遇。
我們認為,當多種原因造成工傷認定申請逾期時,法院應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處理,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時可以認定工傷,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規範的指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11]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遭受工傷損害,應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處理,而非侵權損害賠償。其合理性在於,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就在於彌補侵權損害的缺陷與不足,其在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程式及實現等方面對勞動者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保護。
二是對工傷認定行政權的補充。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是指,當事人未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12]明確將申請時限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構成要件之一,反言之,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因此,逾期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與不予認定工傷不同,前者未進入工傷認定程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未對工傷進行審查,而當行政救濟缺失時,司法必須予以“補位”發揮對行政權的補充功能,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出於實質化解糾紛的考量。勞動爭議案件事關勞動者權益保護,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勞動者一方往往因法律知識欠缺,對工傷認定標準、程式、時限等把握不準,再加上有時不能及時完整提供勞動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據材料等,在訴訟中容易處於不利地位。為實質化解糾紛,當多種原因造成工傷認定申請逾期,司法應適當介入,避免勞動者徹底喪失權利救濟的渠道而激化矛盾。
(二)法院認定工傷後的賠償路徑
法院作出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的司法判斷,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行為不同,難以產生直接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法律效果。然而根據雙方逾期申請工傷認定的過錯程度可以判決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予以相應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當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賠償由此造成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
同樣,若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工傷認定逾期,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因勞動者單方或部分過錯造成工傷認定申請逾期,法院可直接駁回其訴請或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有地方法院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上海高院規定,當多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申請逾期,勞動者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救濟且其持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法院行政審判庭出具的判決書等,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並對逾期申請的原因進行審查,若勞動者單方過錯,可直接駁回其訴請;若用人單位全部或部分過錯導致工傷認定申請逾期,可判決其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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