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財產約定也可以叫做婚內財產協議,很多夫妻在結婚的時候都沒有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的習慣,在婚姻出現問題的時候才發現沒有什麼辦法能保護自己的財產。所以提前簽訂一份夫妻財產協議,不僅能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還能避免離婚以後出現財產糾紛。
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的無效。沒有書面形式的夫妻財產約定法院是不會認可的,若是想增加協議內容的公信力還可以去公證處公證。
2、約定內容清楚。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不僅要對現有財產進行約定,還應當就婚內的收益進行約定。
3、不要出現限制人身權的條款。比如在協議中約定一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若主動提出離婚則視為放棄財產分割,夫妻財產歸另一人所有。我國奉行婚姻自由,不僅結婚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如果出現此類條款,肯定是無效的。
4、不要出現“離婚時財產分割按照此協議分割”的條款。一旦出現這種條款,法院就會認為此協議等同於離婚協議,只能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起訴到法院,則全部無效。
5、不要出現附條件的約定。比如一方出現家暴、出軌等重大過錯,則淨身出戶。但此條款的生效要件就是一方出現出軌、家暴等情形,並且還要同意協議離婚,假如對方不同意協議離婚,那麼此條款形同虛設。
6、不能違反公平原則。如約定離婚後一方獲得財產,另一方承擔債務,哪裡有這麼好的事情。另一方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將此協議作廢。
7、涉及到房產歸屬問題一定要及時過戶。特別是一方婚前財產約定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及時過戶,事後該方反悔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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