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儲存多久
因為疫情,經濟糾紛突顯,以致經常有人諮詢“黑名單”儲存期限問題,擔心各種影響。對於這個問題,有人說一年,有人說二年,但更多的人說三年或五年,其實都不全面。因為儲存時間的長短不僅與你所涉及的內容有關,也與你改正的情況有聯絡。具體來說有以下三類:
一、建築類不良資訊
根據《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資訊管理辦法》,誠信行為記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築市場誠信資訊平臺上統一公佈。其中,不良行為記錄資訊的公佈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佈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資訊公佈期限一般為3年。
但這個規定也並非一成不變,如果後來整改的效果較好,自己提出申請,可以縮短公佈時限,但最少不少於3個月。
具體哪些是企業的不誠信行為,有興趣的自己去查。
二、個人不良信用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執行人具有上面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至3年(總共為3至5年)。
大家更多的是第一項行為,這項沒有固定時限,只要履行完畢或達成協議,即可申請法院撤銷記錄,不良資訊會在3日內撤銷。
如果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三、其他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可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資訊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整理、儲存。
其中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該5年是從不良行為終止之日起算,而不是發生之日,二是不良行為,不僅指常規的“老賴”,還包括未及時還信用卡、逾期還房貸車貸等。當然如果你的信用夠好,偶爾的逾期不會影響你的整體信用。三是對企業的不良資訊儲存期限未做明確規定。
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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