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採集血液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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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採集血液事故罪?
構成採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血液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血液活動的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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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法九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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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的訴訟主體你好,根據規定贍養費糾紛的訴訟主體: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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