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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會計分錄

法律1.92W
房屋租賃會計分錄
房屋租賃公司賬務處理要怎麼做會計分錄?
下面是對房屋租賃公司賬務處理: 一、收到房屋租賃收入的會計核算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相關稅收規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除此以外,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一次性收取租金,應當在收到預收款當天一次性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