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搶劫罪搶劫罪搶劫罪的區別
搶劫罪
關於搶劫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如下: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複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後又出於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於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當然,先前劫取財物的行為如構成本罪,則應以他罪與本罪實行並罰。如果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財物,即使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直接奪取他人手中的錢包,直接搶奪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環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財物而構成搶奪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作為搶奪罪的一個特別嚴重,情節加以考慮。用暴力的目的就在於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劫取其財物。至於暴力程度,只要能對他人身體起到強制、打擊作用即可,並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將人傷害、重傷甚或殺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腳踢、捆綁禁閉、扭抱推拽等因其對他人人身有強制、打擊作用,亦可成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輕重程度僅是本罪的量刑情節,對本罪構成並無影響。只要存在暴力,並以此劫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本罪。
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造條件。如果不是出於這一意圖,雖然使用了暴力威脅,如盜竊財物後被他人發現,為了阻止他人告發,不是當場以暴力威脅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於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此時,即使具有暴力的內容,仍是構成敲許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於暴力指向的物件,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兒、父母、妻子等親屬。不過,這些親屬必須在被動現場,可以成為行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物件。如果脅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會立即轉化為暴力搶劫。如果行為人使用""虛假"的暴力欺騙脅迫被害人,使其信以為真而產生恐懼被迫交出財物的,仍是構成本罪的脅迫。行為人必須是在脅迫的當場取得財物,如果不是在當場取得財物而是限期交出財物,則不是本罪的脅迫。這時構成犯罪,應定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應當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是因為被害人的積極作為所導致。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論處。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凶器,夜晚潛入商店,發現值班人員睡覺故未使用凶器便竊走了大量商品,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事先作盜竊準備,在進入現場實施盜竊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並遭到其抵抗,當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將財物劫走,則應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侵犯物件,是屬於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及他人人身。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故實踐中被搶劫的財物只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採用暴力方法把不動產部分分離而搶走,這部分則就成了動產,那麼也應構成搶劫罪。有人提出搶劫罪的物件除動產外還應包括不動產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我們認為,強行霸佔他人之不動產或以暴力、脅迫逼使他人免除債務、承認股份或減除租金之類的行為,雖帶有搶劫性質,但同刑法規定的搶劫罪之特徵並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至於犯罪分子持械結夥在海上搶劫船載的貨物及旅客財物的,國外法律定為海盜罪,我們認為,在我國立法未做出新的規定前,仍以搶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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