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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申領生育津貼

法律1.22W
福州申領生育津貼
福州申領生育津貼流程是怎麼樣的,有什麼規定
  女職工符合本省計劃生育規定的,按下列條款規定的產假天數,發放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正常分娩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二)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產假增加15天;   (四)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135天(難產、晚育並領證的天數累加不得超過135天);   (五)嬰兒分娩後夭折的,產假90天;   (六)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42天。   有關閱讀   福州市申領手續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說明:   1、申領者提供了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可以不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   2、提供了《獨生子女證》,前兩證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雙方為單位集體戶口,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戶籍明。   4、男方為現役軍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明來替代其戶口簿。   5、外籍人員、外省市戶籍人員,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須在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寫清楚。   6、計劃內生育第二胎的申領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證明”,各中心核對後進行復印,原件應退還給申領者本人。   7、對於再婚、流產人員,應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仔細的稽核,如提供的材料齊全,各中心應予以操作,如在稽核中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區計生委取得聯絡。最後還會有區計生委進行把關,如查出有重複享受的人員,按原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