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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洩露造成的損失是要如何計算的

法律2.53W
商業祕密洩露造成的損失是要如何計算的
商業祕密洩露造成的損失是要如何計算的
1、商業祕密的損失計算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以商業祕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商業祕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作為損失的數額。這裡既包括權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權利人預期的若干年內收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商業祕密的開發投入、商業祕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祕密的利用週期及其是否可以重複利用,以及商業祕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二是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和賠償額。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轉讓和不為其他公眾所知為前提。對於非法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
2、司法實踐中,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損失往往難以計算,法院通常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裁判的依據。在計算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的價格總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侵權人的獲利是實際獲利,而不包括預期獲利。但考慮到商業祕密權利人與其實有或潛在的客戶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著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風險無時不在。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將侵權人的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的1/2為獲利額,這種做法值得借鑑。
3、另外,在審判實踐中,某些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的持續時間較長,此時,對損失額的計算,不能簡單地以被告的侵權所得為損失額,還必須考慮時效問題,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權行為,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後,才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的,其損失額的計算應當自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超過兩年的損失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