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公安行政複議範圍都是什麼
法律1.7W
海關公安行政複議範圍都是什麼
海關行政複議的範圍(1)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複議:2
①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等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優惠,暫停或者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業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賬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④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⑤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證金、保證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⑥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⑦對海關關於該企業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⑧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⑨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證、資格證、執業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申報、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⑩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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