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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股東出資比例

法律2.36W
經營管理股東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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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張某分別代表甲、乙方於2006年9月18日簽訂《合作建設某工程技術學院協議書》(以下簡稱“《9.18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成立科美教育諮詢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與某大學合作建設和運作某工程技術學院。劉某一方以教育資本 (包括教育資源整合與引入、教育經營與管理團隊、教育專案的策劃與實施等)佔科美諮詢公司70%的股份,張某一方以7000萬元的資金投入佔科美諮詢公司30%的股份,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協議簽署後10日內張某將500萬元保證金打入科美諮詢公司賬戶。《9.18協議》簽訂後,劉某、張某雙方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將科美諮詢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啟迪公司、國華公司及豫信公司。 2006年10月26日國華公司、啟迪公司與豫信公司三方簽訂《關於組建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協議》(以下簡稱“《10.26協議》”),約定三方合作組建科美投資公司投資教育辦學專案,科美投資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該1000萬元的註冊資本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投入,啟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育資本 (包括教育資源整合與引入、教育經營與管理團隊、教育專案的策劃與實施等)作為合作的條件。《10.26協議》和科美投資公司的章程均約定(規定)科美投資公司股權按照國華公司30%、啟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協議簽訂後,國華公司向科美投資公司賬戶注資300萬元,並通過啟迪公司、豫信公司分別向科美投資公司賬戶注資550萬元、150萬元,通過驗資。2006年10月31日科美諮詢公司經工商登記變更為科美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由50萬元變更為1000萬元,股東由劉某、張某雙方變更為國華公司、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經法院查明,國華公司通過啟迪公司向科美投資公司賬戶注資550萬元中的500萬元系啟迪公司從科美諮詢公司賬戶中轉入,該500萬元系張某一方履行《9.18協議》的保證金。後科美投資公司運作過程中三方公司產生矛盾,國華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科美投資公司全部股權歸其所有。 資料出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民提字第6號深圳市啟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本案經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佈。 經營管理股東出資比例相關內容介紹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