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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合同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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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合同的程式
起訴的程式
目前的這個起訴的程式,具體來說是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 7 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