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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限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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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限制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有效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一、本條規定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並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而造成的。


2、這類合同可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而生效,這種承認表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籤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但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相對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設定一個期限,本條規定1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覆的,則視為拒絕追認。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並非所有的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本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純獲利益”在我國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利益,不承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同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獨立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合同,這類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對於不能完全辨認其行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狀況允許時,可訂立某些合同,而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第三、本條第二款除了規定相對人有催告權外,還規定了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裡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這裡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並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倘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然與對方簽訂合同,那麼相對人就沒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