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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日期是一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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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日期是一年前
判決書上訴訟日期與原告訴訟書上日期不同,以哪個為準?
一般情況下應以判決書所載明的日期為準。原告在起訴狀上所註明的日期,系由原告在形成訴狀時由自己填寫,因存在原告在完成訴狀後沒有立即到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立案等情況,所以原告上訴狀上所註明的日期並不等同於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的日期。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原告提起的訴訟,法院可以有7天的審查時間,法院可以在收到原告的訴狀後,在7天內確定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受理的日期也不一定等同於原告起訴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則應以原告向法院遞交訴狀的日期作為提起訴訟的日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