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1.95W
司法強拆需要什麼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與《行政複議法》存在衝突。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複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徵收補償決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並未停止,而司法強拆並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徵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條例》將強拆許可權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並不違反《行政複議法》的上述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並不存在衝突。
(三)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司法強拆”則失去了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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