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入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入戶盜竊”入罪的理解
雖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曾將“一年內入戶盜竊三次以上”予以刑罰,但劃歸了“多次盜竊”之列,而不是以“入戶盜竊”予以定罪。《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入戶盜竊”單列出來以犯罪論處是何原因呢?對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中,沒有做出解釋。
我國刑法中的盜竊罪可以被定義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一種最典型、最常見的侵犯財產罪,具有多發性、高發性的特性,其發案率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高居首位。盜竊犯罪不僅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鉅額損失,容易造成民眾的恐懼感和不安全感。
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均表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手段、後果、造成的社會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均能從不同側面反映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社會危害性大是刑法對某種行為進行處罰的最根本的出發點,筆者認為,立法者之所以把“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罪予以處罰的根本原因也在於此,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入戶盜竊”與一般盜竊相比,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入戶盜竊行為一旦發生,就可能會威脅到戶內在場的人及財產。由於與外界相對隔離,被害人的自救、反抗、實施抓捕等活動必然受到限制,在發生衝突後難以及時得到外界的救濟,從而加大了侵害人的危害性。刑法規定的盜竊轉化型搶劫犯罪,極易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甚至發生死亡的結果,其立法目的也在於此。
其次,“入戶盜竊”容易造成民眾的恐懼感和不安全感。由於“入戶盜竊”所涉及場所的特殊性,在公民日常起居生活之地財產、人身安全被侵害,極大影響公眾的社會安全感,同時也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社會治安狀態的惡化程度。當前隨處可見的“防盜網”、“防盜門”已經足以說明問題。將“入戶盜竊”以盜竊罪定罪量刑,旨在保護公民“安居”的私人法益,給人以安全感,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此外,“入戶盜竊”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寧權。我國不僅憲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住宅安全,而且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還專門設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戶盜竊”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從某種意義上講,入戶盜竊可以理解為盜竊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結合,這也是對入戶盜竊予以處罰的重要原因。
最後,將“入戶盜竊”定罪,其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法律意義遠遠大於保護財產權。應當注意到,修正案同時也將“攜帶凶器盜竊”入罪,其立法本意就相當明顯了,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盜竊犯罪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上述盜竊行為,無論盜竊金額有無達到立案標準,均構成盜竊罪。
因此,把“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罪予以處罰是為保護財產權、人身權、住宅權 “三權合一”的充分體現,特別加大了對公民住宅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護,尤其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防止遭受潛在的生命和健康威脅為主要目標。
入戶盜竊的犯罪事實是非常惡劣的,一方面由於是入戶盜竊,就構成了對當事人居宅權的侵犯,另一方面又構成了人身權和財產要的侵犯,在進行犯罪事實認定時,應當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對侵犯當事人的多種權利進行合法認定,
然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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