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就綁架行為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綁架實際上就是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
綁架罪主觀上必須是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無此目的。這裡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條第3款所規定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裡的債務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如高利貸、賭債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上述第3款中“索取債務”中的債務既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非法債務,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合法不是非法債務,行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問題。
(2)行為方式不同
綁架罪只能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實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
因為借錢不還而產生了糾紛的,此時需要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來進行解決,如果採取綁人要債的方式,只會讓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終能夠要回借款,但此時也會承擔不利的責任。根據規定綁人要債的其實並不是犯綁架罪,此時一般是會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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