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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不予支付的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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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不予支付的法院判例
生活護理費的支付主體

(1)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所需要的護理費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這一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和支付方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給付工傷職工相應的生活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