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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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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包括哪些

所謂偽劣產品,從廣義上而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這裡的“產品”, 應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築工程。即除了建 築性以外的一切偽劣產品,不管是工業用品還是農業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還是生產資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是沒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 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偽劣產品之中。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包括:


(1)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致使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具備產 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以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 量狀況等;


(2)偽造產地或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3)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4)屬於國家明令規定的淘汰產品的;


(5)偽造檢驗資料或者檢驗結論的;


(6)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7)產品或其包裝不符合要求的,如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 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限期使用的產品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裸裝的儀器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劇毒、危險、易碎、儲運 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沒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或標明儲運注意事項的等等;


(8)失效、變質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物件的偽劣產品,不是屬於上述廣義上的偽劣產品。成為本罪犯罪物件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 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不合格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等。如果不是生產、銷售上 述實質上的偽劣商品,雖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不構成本罪。


對於販賣假貨的行為,在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會認定為刑事犯罪,即銷售偽劣產品罪,此後自然會嚴格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關於販賣假貨怎麼處理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而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