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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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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查取證
行政複議必須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應當提供調查取證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

2、申請事項和原因;

3、申請調查的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

4、申請日期。

調查取證工作由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承擔,進行調查取證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可以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的建議,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後,進行登記或者提存。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法定鑑定部門;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承辦人向行政機構負責人彙報後指定,鑑定費用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承擔。那麼行政複議必須調查取證嗎?這也不是絕對需要或者不需要的,是否取證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