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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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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2.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