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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後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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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後發回重審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如何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