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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的賠償問題

法律1.53W
交通事故被告的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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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賠償

您好,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賠償標準如下所示:

一)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1、賠償專案及分類:

起訴狀裡需要列明的訴訟標的數額,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出所涉及賠償專案的數額,然後將上述專案損失分為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賠償金及財產損失三種類型。按照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第十四條之規定: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傷殘補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

(3)財產損失:包括車輛的直接損失和影響運營的間接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

2、賠償數額計算方法

上述三項計算出來後,然後按照如下方式計算被告承擔責任:

致害人賠償的數額應當為下列幾項相加之和,保險公司在各自的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則仍不足部分,全部由全責方承擔;如果主次責任,則主要責任方與次要責任方按照6:4承擔責任;如果是平等責任,則按照5:5承擔責任。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上述比例的原則上,由機動車方多承擔一成責任。詳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4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致害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超出的部分按照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二)具體賠償專案計算明細

對於部分損害賠償專案需要區分受害人是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並且按照不同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但值得注意的是:(1)對於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情況,經常居住地賠償標準高於戶籍地標準的,可以舉證證明符合適用經常居住地標準的情況,其證據包括暫住證、社保繳納記錄、租房合同、單位發放的工資表等。(2)對於在同一起事故中導致多人受害的,受害人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賠償;(3)部分地區如:蘇州、無錫、常州等地已經不區分城鎮還是農村戶口,統一按照城鎮戶口的標準進行賠償。

如對數額有多種計算方式而不能確定,則採取就高原則,選擇數額較大的計算。

1.    醫療費賠償專案

(1)醫療費

內容:醫藥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其他後續治療費等。

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計算依據:根據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或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

應建議當事人去正規醫院以正規發票憑票計算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依據: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3)營養費

計算依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財產損失賠償專案

(1)車輛損失

車輛損失包括車輛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包括如下部分:

A、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B、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C、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D、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2)其他財產損失

需要提供能夠證明損壞財產損失的依據,如購置發票等。

3.死亡傷殘涉及賠償專案

(1)誤工費

計算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依據出院記錄、醫院建議休息多長時間等證明)。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參照2004年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 521-2004)》。

注意:誤工費的計算不是簡單的收入情況乘以誤工期,而是實際減少的收入。對於實際減少的收入,此處具有可操作的空間,可以根據當事人地位的不同而靈活運用。

誤工費計算: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證明固定收入的證據有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打款記錄、工資表等,如工資過高,且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主張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援。

B、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年滿60週歲的未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對於實際收入減少的,同樣可以主張誤工費。

(2)護理費

計算依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根據護理人員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同等級別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護工人數(原則1人,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護工人數出具意見)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3)交通費

計算依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正式的票據。

(4)外地就醫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賠償範圍:合理部分

(5)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6)殘疾輔助器具費

計算依據: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標準、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

(7)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撫養人生活費給予的條件是被撫養人未滿十八歲或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被撫養人是老人的,生活費須除以其負有撫養義務的子女數目;被撫養人是子女的,生活費除以2(父母各自承擔)。

(9)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以前者為基數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確定。 通常一個級別收取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