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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有怎樣的區別

法律2.44W
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有怎樣的區別
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有怎樣的區別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1、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其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通常有: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
(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結果
(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為被撤銷,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結果
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自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行政相對方依原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亦不能要求行政主體予以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