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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要主體

法律3.11W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要主體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要主體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1)此處的 “ 各級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2)該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408條)。
(4)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