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房合同期滿續簽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但繼續使用怎麼算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於租期屆滿即告終止,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期屆滿時通過兩種方式更新期限,續訂合同:一種是明示更新,即合同當事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另外簽訂一個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另一種是默示更新,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在不定期租賃中,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收回租賃物的實際行為,並且仍然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續。但由於此時的租賃期限無法固定,故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你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屆滿後,你繼續使用房屋並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持異議,應視為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屬於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規定,你們簽訂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是,由於你們對租賃期限沒有另行約定,雙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賃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就有權利解除合同。
無論是什麼合同雙方簽訂時都有簽訂的時間和合同到期的時間,這就是合同的時間限制。租房合同也是如此,時間到期可以解除,雙方有續簽的意願即可繼續簽訂合同,如不續簽即為預設解除合同,住戶就得從出租屋裡搬出去,房子讓出來以便房主能夠將房子租給他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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