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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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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監獄減刑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1、物件條件
(1)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2)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物件。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裡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2、實質條件
(1)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2)“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3、限度條件
(1)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2)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3)理解減刑的限度,應科學界定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改造額時間;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