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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的問題

法律2.68W
農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
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相關法律和政策都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只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死亡絕戶的,承包方自然消亡,發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發包方可以收回。 你家的情況不屬於上述三種情形,況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內,應當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因此村委會的做法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