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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離婚證據

法律1.73W
採集離婚證據
離婚證據採集途徑
(adsbygoogle=ygoogle||[])({});《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採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儘量多的採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採集文字證據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檔案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採集視聽證據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採集現場證據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影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衝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