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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自首救注

法律3.01W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自首救注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自首情節怎樣量刑

  這個沒有具體減刑數量規定,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那麼受賄人受賄後將財物退還行賄人,是否屬於“積極退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