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交強險賠償後追償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醉酒駕駛交強險賠償後追償的合法性
對於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於交強險保險免賠拒賠的規定。這是否意味著,除了該免責條文之外的其他交通事故,即便存在醉酒駕駛的情況,交強險對於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這個問題爭議很大,尤其是保險會所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規定有駕駛人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這導致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一樣,成為交強險拒賠的最突出的理由。從機動車外的第三人相對於機動車處於弱勢地位、為了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及事故發生後得到補償的可執行性及保險分擔社會風險而設立了交強險這一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出發,縱觀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對於醉酒駕駛、無證駕駛,人民法院判決交強險賠償的案例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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