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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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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實踐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典型的實踐合同包含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及借用合同,具體特徵如下: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保管合同始自於羅馬法。羅馬法把寄託分為通常寄託與變例寄託。通常寄託是指受寄人應於合同期滿後將受託保管的原物返還寄託人,而變例寄託是指受寄人得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包括金錢寄託、訟爭物寄託及危難寄託。民法不稱寄託而稱保管,其第422條規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應當保管另一方交給他的財產,並完好地返還該財產。”
三、借用合同
1、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係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物件是貨幣,借用的物件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於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後,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與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於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2、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