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關於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併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後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併追究。
我們可以看出,針對未成年人在錄口供的時候,我國公安機關必須通知家長,這是一道重要的程式,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通知家長的話,所做的口供其實是不具備法律效益的。另外,如果有女性未成年人的話,那麼應該有女工作人員在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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