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
為規範煤炭專項審計調查工作,促進巨集觀調控,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51號
頒佈時間:1998-02-13
實施時間:1998-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專項審計調查工作,促進巨集觀調控,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審計調查,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依法運用審計手段,就與煤炭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根據需要成立一個或若干個專項審計調查組。
專項審計調查組向派出調查組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五條 審計人員辦理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如實反映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作出符合事實的結論。
第六條 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祕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七條 專項審計調查的物件應當是本單位內部管理部門和下屬單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
第八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收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行業性的經濟活動情況;
(三)重點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情況;
(四)內部審計機構選定的專門事項;
(五)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調查事項。
第九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專項審計調查列入年度審計專案計劃。
第十條 專項審計調查組應當制定審計調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內容、範圍、程式、時間、方法、人員分工等。
第十一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提前通知被調查單位。被調查單位應當按照專項審計調查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專門實施的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對於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確定的專項審計調查專案,下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圍繞該專案安排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逐級彙總報告上級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在專項審計調查中,如果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並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單位授權及審計程式進行處理、處罰或依法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專項審計調查可以採取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召開座談會及其他適當的方式。
第十六條 專項審計調查組應當對收集的被調查單位的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捨,並編入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底稿。
專項審計調查組收集的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後,審計調查組應當寫出專項審計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應當客觀、真實,文字表述應當力求準確、簡潔、通俗易懂。
第十八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反映被調查單位的總體情況和主要問題,既要有綜合性資料,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審計調查專案說明;
(二)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內容。
第十九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以審計專案實施結果作為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基礎的,應當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有關情況與調查結果一併彙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徵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完成後,審計調查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調查事項的性質和調查的情況,向本單位領導和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向被調查單位通知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建立檔案,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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