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頒佈單位:司法部
文 號:司發[1993]006號
頒佈時間:1993-04-29
實施時間:1993-05-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聯絡主體
(一)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絡。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絡。
二、寄送公證書副本
(一)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撫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
(二)雙方得根據公證書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減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
三、公證書查證
(一)查證事由
公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相互協助查證:
1、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2、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3、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4、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5、公證書文字、印鑑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試等可疑痕跡;
6、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二)拒絕事由
未敘明查證事由,或公證書上另加蓋有其他證明印章者,接受查證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絕該項查證。
(三)答覆期限
接受查證一方,應於收受查證函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
(四)查證費用
提出查證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適當費用。
查證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商定。
四、文書格式
寄送公證書副本、查證與答覆,應經雙方協商使用適當文書格式。
五、其他文書
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
六、協議的履行、變更與終止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汪道涵 唐樹備 代表:辜振甫 邱進益
-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已於1997年6月5日經林業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施行。頒佈單位:林業部(已變更)文號:林業部令第13號頒佈時間:1997-06-15實施時間:1997-06-15時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級別:部門規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林木良...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為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與澳門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
-
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近年來,我國醫藥產業快速發展,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和標準不斷提高,較好地滿足了公眾用藥需要。但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為此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頒佈單位:國務院...
-
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
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為了加強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傳承和弘揚閩南優秀文化,提高市民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頒佈單位:暫無資訊文號: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