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是為了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作出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佈施行。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
頒佈時間:1993-12-29
實施時間:1993-12-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議案,為了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釋出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原則通過、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佈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其稅率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五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沒有經營期限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最長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其他稅種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適用,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本決定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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