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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菸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主席令第84號

頒佈時間:2017-12-27

實施時間:2018-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菸葉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菸葉,是指烤煙葉、晾晒菸葉。

第三條 菸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第四條 菸葉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菸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菸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菸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菸葉稅。

第八條 菸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日。

第九條 菸葉稅按月計徵,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第十條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